為了吸引更優秀的人才,企業在招聘廣告中往往對工資待遇、福利保障、發展前景等做了非常優越的描述。很多人受招聘廣告吸引,進而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成為企業正式員工。但是在其后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少原招聘廣告中的內容并未兌現,雙方進而發生糾紛。
對于招聘廣告中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招聘廣告中的內容是企業的一種公開表示,勞動者正是受招聘廣告吸引進而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因此招聘廣告應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勞動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為準,招聘廣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種要約邀請,并非勞動合同的內容,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和必經程序,勞動合同也不例外。要約是希望和其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必須向特定的人作出,其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招聘廣告因不具備要約的基本構成要件,故不屬于要約,而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它與要約最本質區別是,要約將合同成立的權利交給了受要約人,而要約邀請則是將合同成立的權利留在自己手中,其本身對發出者并不具備約束力。公司的招聘廣告,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希望有人向其發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約邀請。
勞動者看到招聘廣告后前去應聘,是向該公司發出愿意以其廣告中言明的條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要約。
由于勞動合同中沒有就招聘廣告中支付各種補貼的事項作出約定,勞動者在發生糾紛時無權主張。對廣大求職者來說,許多招聘廣告中承諾的條件雖然很誘人,但這并不是勞動合同的當然內容。若要招聘單位兌現廣告中的承諾,就必須要求用人單位將廣告中的內容寫入勞動合同中,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趙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