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是個從德州來的農民,10年前來到濟南一家物流公司打工。陳某在老家還有耕地,每年農忙時都要請事假回老家忙活。陳某看到公司里很多人都有帶薪年休假,也想休年休假,這樣就不用請事假被扣錢了。陳某屢次要求享受帶薪年休假,均被公司領導拒絕。公司領導拒絕的理由是陳某為農民工,不能享受這種假期。陳某今年再次要求享受帶薪年休假又被拒絕,一氣之下提出辭職。辭職后,陳某越想自己越虧,便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該物流公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今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共計2300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農民工是指在本地鄉鎮企業或者進入城鎮務工的農業戶口人員。因此,農民工也是職工,也應該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陳某的主張。記者 金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