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萬某入職濟南某商貿集團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6月,雙方又續簽了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今年6月,萬某聽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凡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要求公司與他改簽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雙方為此鬧僵了,萬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某商貿集團公司自今年6月起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以上規定是在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萬某的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是2020年6月,在今年6月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不屬于續訂、訂立勞動合同,而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對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公司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只能等現在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再提出與公司續訂且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終,仲裁委對萬某的請求不予支持。記者 金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