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所在的某廚具銷售公司為激發員工潛能,實行績效工資制度。張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基本工資為2600元,超額完成銷售任務,按超額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銷售任務時,每少1個百分點扣除月工資基數的5%。最近2個月,張某銷售業績遠未達標,2個月總共拿到1300元工資,遠遠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張某找公司理論,得到的回答是:當初有合同約定,就得按合同執行。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張某近2個月每月工資750元,顯然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張某可向人社部門舉報,要求其責令公司限期支付,若逾期不付,公司應加付賠償金。楊學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