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馬某應聘到某公司,雙方訂立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5月29日,馬某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在公司提供的格式“辭職書”中寫明辭職理由:工作期間,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情形。另外,自己每日午飯后下午常常會感覺饑餓,不能接受目前這種狀況,故提出辭職。馬某后來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才需向勞動者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賠償金。本案中,雖然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等違法情形,馬某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后理應獲得經濟補償,但其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賠償金,屬于請求錯誤。仲裁員多次建議馬某變更請求,均被拒絕。
因馬某請求錯誤,最終其主張被依法駁回。侯力強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