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前,某公司兩名職工不辭而別且一直下落不明,公司只好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將他們應得的當月工資,全部交由公證機關提存。近日,兩名職工回到公司,他們雖然對解除勞動合同一事沒有異議,卻以公司在長時間里沒有向他們支付工資為由,要求補發工資,并按照應付工資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他們加付賠償金。
評析: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工資提存,是指由于勞動者的原因,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向其交付工資時,用人單位將工資交給提存部門而使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行為。也就是說,提存的法律后果,將不論勞動者實際受領與否,都會產生工資支付關系終止的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公司將兩名職工應得的工資提存,正是因為其不辭而別且一直下落不明,而提存的部門為法定的公證機關,所以兩名職工只能向公證機關受領,公司已不存在支付責任,更不必加付賠償金。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