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李某被濟南某科技公司聘用,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月工資為4500元,扣除個人負擔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后,實發工資為3405元。今年7月,該公司提出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李某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該公司同意按3405元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而李某堅持要按4500元月工資的標準支付。雙方互不相讓,李某遂于近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按每月應發工資4500元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18000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是稅前工資,包含基本工資、獎金、各項津貼,以及應當扣除如缺勤扣款等的工資,而實發工資則是應發工資扣除五險一金、個人所得稅以及其他扣款后的工資。應發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時應當以未扣社保等費用的、稅前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張。記者 金麗華